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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白城市工人新村小区内与刘某某驾驶的吉GLX***号白色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追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含量为84.5 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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