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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周口市泛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周口市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7下午15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豫PJ93**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泛区**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南20米处,撞到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P88Y66**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帮。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及时与受害人刘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刘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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