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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8时许,郭某某驾驶陕A****6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临潼区银桥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兴业东路路口处时,与沿银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甲驾驶陕A****0小型轿车至该处相撞后,又与沿兴业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向北转弯的李某已驾驶陕A****K小型轿车相撞。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0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捕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

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婧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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