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3********,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陕A****3白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未央区文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城四路处,适逢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民警发现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醇浓度为89.63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
2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主体身份证据;
3车辆信息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佰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1959****)。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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