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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西安市鄠邑区,现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路**,居民。200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鄠邑区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11年5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什字建行门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18.23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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