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销售员,住郑州市**区**路**5号(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20 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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