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1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41981********,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街**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客车沿郑州市京广南(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广南(辅)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弘劼
检察员:刘 润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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