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6〕4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小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8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8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与红山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委托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雷

代检员:慕利峰

2016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榆阳区东岳路广电小区对面,联系电话1529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