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陕A13R**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土门坊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6.9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词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胜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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