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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村*街*号。2014年4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1300元人民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一个朋友在自己家中饮酒时,郭某某的儿子郭某鑫因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回到家中,称右胳膊受伤,被告人郭某某即驾驶其豫E29***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儿子郭某鑫、妻子宋某某和其姑姑郭某香赶往医院治疗,22时1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车行驶至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向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

另查明,郭某鑫于2020年7月16日21时40分在龙安区龙康大道路段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郭某鑫于2020年7月16日23时22分到安钢职工总医院住院接受治疗,7月27日出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战胜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散页材料二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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