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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64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本市常平镇土塘工业区**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道**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26分,被告人郭某某醉酒(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22.73mg/100ml)驾驶湘E12****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横沥镇往东坑镇方向行驶,途经东坑镇东坑大道神山桥路段时,与林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林瑞兴受轻微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等物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2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郭某某判处一个月二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3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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