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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丘北县**镇**大街方向沿**路驶往**后门方向,11时35分许行驶至文秀路实验中学路段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与余某某驾驶的云H*****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呼出气体检测,被告人郭某某的酒精含量为44.6mg/100ml;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0.97mg/100ml;经事故认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无违法、犯罪记录,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郭某某醉酒驾驶的云H*****小型普通客车照片。

2.书证:犯罪嫌疑正侧面照片、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资格审查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查询证明、全户人员简况表、到案经过、传唤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场快速排查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协议书、谅解书。

3.证人证言:罗某某、张某某的证实;

4.被害人陈述: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0.97mg/100ml。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郭某某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已制作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60.9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已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

检察官助理:李艳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电话1518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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