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家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驶往镇雄县母享镇街上,途经母享镇母享村卫生院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经提取血液样本送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查获经过、鉴定书;3.户口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朱磊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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