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9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道**号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A****的普通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桂平东路六村市场对出路段与一无号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民警到场处理后,将郭某某带至南海区第二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道**号之**,电话:1306079****;
2.案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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