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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卓资县**乡卫生院**卫生室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21时24分许,郭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A*****的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卓资县科凉路麻地卜段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郭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282.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归案情况说明; 

(2)现场检测报告书;

(3)血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人员基本信息;

(6)人车合一照;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乌)公(司)鉴(理)字【2020】573号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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