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在卓资县**乡卫生院**卫生室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21时24分许,郭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A*****的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卓资县科凉路麻地卜段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郭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282.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归案情况说明;
(2)现场检测报告书;
(3)血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人员基本信息;
(6)人车合一照;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
(乌)公(司)鉴(理)字【2020】573号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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