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3357,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奔腾牌小型轿车沿叶县昆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叶县第三人民医院门口路段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弘军
检 察 员:郑鹤鸣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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