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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庄**号**户,住安徽省庐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皖******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南路交口附近时,与皖******(皖*****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其带至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陈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

5、​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5695****)。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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