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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时,被告人郭某某喝酒之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旧城北门碧海云天停车场,行驶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街与前进巷交叉口在车内睡觉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85.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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