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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栋**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0时1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AE****号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安发街与文库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在检查中民警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运用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测试,数值为147mg/100ml。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被告人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数值为144.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杨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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