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在商都县七台镇红旗街由南向北行驶,与沿红旗街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6.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彬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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