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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郭某某,外号“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胜县飞龙镇“**餐馆”沿岳(池)武(胜)路往岳池县乔家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该车行至岳池县**镇**村**组**号门前路段因操作不当侧倒路旁,造成其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251.9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9mg/ml(等同于249mg/100ml)。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车辆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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