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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闵长毅,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天府大道进城方向左转弯向益州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府大道与府城大道交叉路口时撞上天府大道的路口护栏,车辆掉下府城大道下穿隧道。事故导致郭某某受伤、川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受损、隔离护栏受损。路过群众报警后,郭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对郭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177.3mg/100ml和162.8mg/100ml。经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某赔偿了隔离护栏的损失取得了相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郭某某的醉酒程度、造成的事故后果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郭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01119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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