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东华里5 号楼17 门40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H****5白色丰田牌卡罗拉型号轿车,沿本市东丽区思源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线与新开河大堤交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孙倩雯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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