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路**巷**号**室,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路**。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0时38分,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豫P****7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枣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枣强路安光村村碑处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双口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纠正违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萍
检察官助理:王凌斐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西青区**镇**路**,电话号码:1366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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