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M****6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红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浩海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检。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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