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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68********,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沪C****0“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津南区绿柳道行驶到与福滨二支路交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芝民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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