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72********,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村**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K****9灰色五菱牌轻型封闭货车,沿红桥区子牙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河桥下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拦检。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1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指认其案发时驾驶的涉案车辆照片及其醉酒驾驶被查获地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郭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采集表、涉案车辆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记录查获、采血等过程的光盘五张。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泽泽

检察官助理:高正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