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沿定远县**乡**路由北向南行驶。此时苏某某驾驶沪*****重型厢式货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定远县**乡路段追尾撞到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郭某某受伤。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到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1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在定远县**乡**村**组**号住所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