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安达市铁西化肥厂出来,途经安达市铁西三道街铁西大队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2020年4月10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郭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鉴定意见:
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黑(民)鉴(毒物)字(2020)第2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抓获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益政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证据目录壹页。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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