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庙**街**村**庙**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庄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庄青路桃源镇政府西时,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6.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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