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燃油三轮车沿本市市中区**路由*向*行驶至**路6公里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驾驶的钱江牌燃油三轮车为机动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8mg/100ml。
同年10月14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郭某某到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秀兰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6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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