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山西**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间**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3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A****6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千峰南路—虎峪河北沿岸由东向西行驶,被执勤交警警车拦截时拒不停车,向西继续加速行驶,后在和平南路虎峪河桥口被交警驾警车拦停;经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149.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查获经过”、呼气酒精确认书、查获照片等书证;关于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被告人供述;查处及讯问录像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建民
2020年9月8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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