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晋F****D号小轿车,行驶至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路口南路段时,被应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郭某某抽取血样并送山西省怀仁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臣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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