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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9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G107国道往黄涌方向行驶至本市中堂镇南潢路三涌村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由袁某某驾驶的粤S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经鉴定,已达轻伤一级)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8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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