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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镇**村**组**号,现住信宜市**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茂名W6**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由信宜市**往信宜市**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信宜市区**路路段时,被信宜市公安局镇隆中队设卡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发现郭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331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郭某某带至信宜市中医院抽取血样送验,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郭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检出酒精含量为372.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常住人口息表、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郭某某现场被查获、呼气测试的场景照片;6.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信宜市**栋**房,电话1521828****1581305****转达;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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