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70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受疫情影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粵J****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金钟路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粤A3****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郭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机动车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29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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