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马某某行驶至S253线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三加村路口路段时,与由温某某驾驶悬挂粤R/*****号牌的微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马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温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现场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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