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孟楼镇**村**组**号,现住广州市广州市黄埔区**小区**栋**房。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吴宏燕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南沙港快速路上行驶,行驶至南沙港快速路东侧45公里428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粤S*****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某被交警抓获。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9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可对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东蓊
检察官助理:姜玥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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