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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巷。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Q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握山东街同园中路西5米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炜

检察官助理:效博妍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43****、139289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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