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粤LGV****小型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秋宝路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5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石平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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