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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呼伦贝尔市**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扎兰屯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2月2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行驶扎兰屯市达斡尔乡爱国村附近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17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大鸣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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