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镇**城**号,现住浙江省海宁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于1时22分自临平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S16杭浦高速杭州方向1公里处,将车辆停于应急车道,后被民警查获。
经血液检验,确认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瑾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808****;
2.数字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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