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6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58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南昌市正骨医院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02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罗颖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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