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华北石油**小区**栋**单元**室,住**小区**号楼**单元**楼西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许,韩某甲驾驶冀******小型越野客车沿会战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希望路交叉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郭某某受伤。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科鉴【2020】医毒检字04-68号鉴定结论:从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郭某某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12张;
6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26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照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力洁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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