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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9********,汉族,初中,中共党员,高昌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FY****小型轿车沿保阜线由西向东行驶到唐县高昌镇庆都山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甄某某骑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甄某某及乘摩托车的许瑞龙受伤,两车损坏。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理案件中发现郭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人体体液中乙醇含量为287mg/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郭某某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两次,目前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87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亚

检察官助理:苑婉琳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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