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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里**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BL****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方购物超市对面时,与高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又致该电动三轮车移动撞击当事人杜某某,致发生两车受损、当事人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4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户籍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298****;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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