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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清丰县*******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JL****牌小型轿车沿37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绿灯(宫苏线0公里)处时被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材料、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大为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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