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3********,群众,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乡**村**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许,郭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下花园区梧桐大街西口东2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查扣经过、警察证及执法证复印件、人车合一照片;(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关于郭某甲血样送检说明、区医院证明;
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郭某乙的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丽华
检察官助理:胡新燕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怀来县鸡**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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