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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8********,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1时10分许,怀安县交警大队左卫中队民警在怀安县左卫镇十字街路口北50米处执勤巡逻时,发现郭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06mg/100ml,怀安县左卫镇卫生院对郭某某进行了血液抽取,血样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彦飞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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