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TM****号奇瑞轿车沿武强县合留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武强县东孙庄镇皇甫村南,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被害人程某某无证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后宗申电动三轮车又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冀T0****号长安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程某某及其乘车人宋某某受伤、郭某某乘车人孙某某受伤,后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郭某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草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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