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7月3日因在武强县**镇**村郭某某家查获一支自制火药枪被武强县公安局警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红色珠峰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强县**镇**村附近时,由于身体不适将摩托车停在路边,靠墙休息,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郭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其含量为151mg/100mL,随后交警带其到武强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编号为20195-13254-1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4.11mg/100mL。
2.2020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强县**镇**牛场北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大队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郭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交警大队民警带郭某某到武强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DW-2020-1950号郭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一册和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